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王麗秋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麗香永騰錩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麗香 債 務 人 永騰錩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7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永騰錩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永騰錩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第三人王麗秋、張景瑞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773,340元,到期日108年7月3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本金2,178,72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1紙、土地暨建物 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中仁段│ │350 │ │1,941 │100000分之 │ │ │ │ │ │ │ │ │ │68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778│臺中市西屯區中│住家用 │七層:97.64 │陽台:14.7 │全部 │ │ │ │仁段3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7.64 │花台:0.29 │ │ │ │ ├───────┤013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寧│ │ │ │ │ │ │ │夏路89巷22號七│ │ │ │ │ │ │ │樓之8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354.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0分之594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