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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聲請人
林品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浩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旭榮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賴朝旭
即債務人
債務人
李錦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1月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6年10月31日。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本金百分之二十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錦薇,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為清償時,抵押權人(即權利人)有權要求擔保物提供人(即義務人)將擔保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三、相對人等於民國106年11月3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李錦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為擔保,設定本金債權額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並簽訂有本票及支票。詎債務人等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共計101,545,95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支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又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具狀陳報:㈠債務人李錦薇於民國105年間開始陸續向豐億當鋪抵押借款,並以有價值物品(珠寶、黃金、手錶等)及房產(臺中市○區○○○街0號14樓之1)抵押,並開立本票、支票,實際共借得42,000,000元。㈡又債務人李錦薇於106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 000元,並以中華路竹圍市場設定抵押,然聲請人僅匯款5, 000,000元至旭榮股份有限公司後,即未再依約匯款,幾經交涉無效。聲請人於民國108年間以上述所言之支票、本票作為本次訴求之憑據,顯有債權重覆之嫌。㈢且上述房產業經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7817號拍賣並分配完成,林品丞已受償20,664,695元,又聲請人所聲請之金額,應提出金流對帳,應待雙方債務釐清,始得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一:賴浩鐘所有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1-1     │  │647.00    │647分之332  │
├─┼───┼────┼───┼───┼──────┼─┼─────┼──────┤
│2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1-12    │  │83.00     │   全部     │
├─┼───┼────┼───┼───┼──────┼─┼─────┼──────┤
│3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1-13    │  │110.00    │   全部     │
├─┼───┼────┼───┼───┼──────┼─┼─────┼──────┤
│4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五  │    1-1     │  │88.00     │88分之45    │
├─┼───┼────┼───┼───┼──────┼─┼─────┼──────┤
│5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五  │    1-2     │  │14.00     │14分之5     │
├─┼───┼────┼───┼───┼──────┼─┼─────┼──────┤
│6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五  │    1-63    │  │7.00      │   全部     │
└─┴───┴────┴───┴───┴──────┴─┴─────┴──────┘
 編號二:賴朝旭所有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2-11    │  │616.00    │616分之313  │
├─┼───┼────┼───┼───┼──────┼─┼─────┼──────┤
│2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2-12    │  │36.00     │36分之18    │
├─┼───┼────┼───┼───┼──────┼─┼─────┼──────┤
│3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2-35    │  │128.00    │   全部     │
├─┼───┼────┼───┼───┼──────┼─┼─────┼──────┤
│4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2-39    │  │113.00    │   全部     │
├─┼───┼────┼───┼───┼──────┼─┼─────┼──────┤
│5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四  │    2-40    │  │39.00     │   全部     │
├─┼───┼────┼───┼───┼──────┼─┼─────┼──────┤
│6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五  │    1-3     │  │60.00     │60分之32    │
├─┼───┼────┼───┼───┼──────┼─┼─────┼──────┤
│7 │臺中  │ 中區   │ 中華 │  五  │    1-64    │  │11.00     │   全部     │
└─┴───┴────┴───┴───┴──────┴─┴─────┴──────┘
 標號三:旭榮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708 │臺中市中區中華│零售市場、人行道│第一層:    │          │        │
│  │    │段四小段1-1、2│鋼筋混凝土造    │967.20      │    無    │  全部  │
│  │    │-11、2-12,中 │7層樓           │騎樓:270.03│          │        │
│  │    │華段五小段1-1 │                │合計:      │          │        │
│  │    │、1-2、1-3    │                │1237.23     │          │        │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
│  │    │路359-2號一樓 │                │            │          │        │
├─┼──┼───────┼────────┼──────┼─────┼────┤
│2 │709 │臺中市中區中華│零售市場        │第二層:    │          │        │
│  │    │段四小段1-1、2│鋼筋混凝土造    │1330.54     │    無    │  全部  │
│  │    │-11、2-12,中 │7層樓           │            │          │        │
│  │    │華段五小段1-1 │                │            │          │        │
│  │    │、1-2、1-3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
│  │    │路359-2號二樓 │                │            │          │        │
├─┼──┼───────┼────────┼──────┼─────┼────┤
│3 │1151│臺中市中區中華│商業用          │地下一層:  │          │        │
│  │    │段四小段1-1、1│鋼筋混凝土造    │1578.73     │    無    │  全部  │
│  │    │-13、2-11、2  │7層樓           │地下二層:  │          │        │
│  │    │-12、2-39、2  │                │1436.37     │          │        │
│  │    │-40,中華段五 │                │合計:      │          │        │
│  │    │小段1-1、1-2、│                │3015.10     │          │        │
│  │    │1-3、1-63、1  │                │            │          │        │
│  │    │-64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
│  │    │路359-2號底一 │                │            │          │        │
│  │    │層之1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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