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董瑞斌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程彥博
- 被告李盛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程彥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9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0,49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8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盛豐債務額比例:全部。三、嗣債務人李盛豐⑴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8,3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 135年9月13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⑵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為債務人豐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保證書,總計金額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詎債務人李盛豐已逾期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⑴本金8,3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⑵本金 5,195,75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2紙、其他 約定事項、保證書、借據及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4紙等影本 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 四、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具狀陳報: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7年11月止皆按時繳款,惟因自民國107年12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後而無法按時繳款,又為保證人一事實為遭人詐欺,尚有爭議,已提起刑事告訴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 屯 區│太 順 │ │ 48 │4932.93 │41/1000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北屯區太│集合住宅 │第六層: │陽台: │ 全部 │ │ │ │順段4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87.96 │10.84 │ │ │ │873 ├───────┤層數:14層樓 │ │雨遮:2.51│ │ │ │ │臺中市北屯區太│ │ │ │ │ │ │ │順路62號6樓之2│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太順段1021建號(權利範圍:387/100000、含停車位編號123號,權利範圍│ │:198/100000)、太順段1022建號(權利範圍:412/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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