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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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添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附表四張本票發票日及提示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票四張均記載到期日,提示日應在到期日之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