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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聲請人
釧眾科技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添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附表四張本票發票日及提示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票四張均記載到期日,提示日應在到期日之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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