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聲 請 人 戴源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賴景隆、李碧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狀內相對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漏未載明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補正之。併提出相對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李碧艷」或「李碧艶」?請提出相對人賴景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碧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台端聲請狀內附表票號WG3279220、WG3279222之提示日早於票據發票日,視為無效之提示,請具狀補正正確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