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
- 聲請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即祐立資
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李稚嫻、莊育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補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