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即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李稚嫻、莊育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補相對人「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