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俊凱即豪帥企業社、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王柏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一張。(因本票影本本票面額影印不清,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