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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

抗告人
雍德志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盈吉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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