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
- 抗告人
- 雍德志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盈吉
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
兼法定代理 陳盈吉
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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