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抗 告 人 雍德志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盈吉 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