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熒達
- 原告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秀珠、張丞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46號聲 請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秀珠、張丞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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