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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8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53號

相對人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陳楚霖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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