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 聲請人
- 虔駿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台端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