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 聲請人
- 虔駿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溢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