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917號聲 請 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本票(票據號碼:WG5734494)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 核。併提出相對人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10594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簡志雄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