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
- 聲請人
- 林春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8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