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聲 請 人 林春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8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