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21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韻穎即合奕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