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748號聲 請 人 鍾宜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維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顏維町是否有誤?(因顏維町為背書人,與狀 附二張本票影本發票人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不符,如欲變更相對人,請陳報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提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8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