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88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敦謙即洪馬克工作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