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聲 請 人 澤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詹淑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⒉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8年4月28日」是否有誤載。 ㈡確認附表編號⒊之到期日為「108年4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28日」起算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