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

聲請人
澤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詹淑芳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⒉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8年4月28日」是否有誤載。

㈡確認附表編號⒊之到期日為「108年4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28日」起算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