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32號聲 請 人 李景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可存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為「李景棠」抑或「速比爾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本票影本記載受款人為速比爾有限公 司,聲請人非受款人,亦無背書轉讓)。 二、提出相對人可存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