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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聲請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狀附表內發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13日,與後附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影本不符,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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