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聲 請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狀附表內發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13日,與後附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影本不符,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