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 聲請人
-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狀附表內發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13日,與後附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影本不符,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