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07號聲 請 人 蔣俊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睿宜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