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 聲請人
- 摩飛世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狀漏未記載聲請人摩飛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請具狀補呈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