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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楊素禎泓浚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67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沅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龍海 人 相 對 人 楊素禎 相 對 人 泓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2月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0,000,000 元,到期日108年5月9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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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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