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75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巴納姆電影製作有限公司、林寅生、王鍶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巴納姆電影製作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民國108年9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2660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 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準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相對人林寅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鍶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