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22號聲 請 人 美佳胜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相 對 人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大衛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752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0月31日 │WG6352901 │ │ ├──┼───────────┼─────────┼───────────┼───────────┼────────┼──┤ │002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WG6352902 │ │ ├──┼───────────┼─────────┼───────────┼───────────┼────────┼──┤ │003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7年12月31日 │107年12月31日 │WG6352903 │ │ ├──┼───────────┼─────────┼───────────┼───────────┼────────┼──┤ │004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WG6352904 │ │ ├──┼───────────┼─────────┼───────────┼───────────┼────────┼──┤ │005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8年2月28日 │108年2月28日 │WG6352905 │ │ ├──┼───────────┼─────────┼───────────┼───────────┼────────┼──┤ │006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8年3月31日 │108年3月31日 │WG6352906 │ │ ├──┼───────────┼─────────┼───────────┼───────────┼────────┼──┤ │007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8年4月30日 │108年4月30日 │WG6352907 │ │ ├──┼───────────┼─────────┼───────────┼───────────┼────────┼──┤ │008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WG6352908 │ │ ├──┼───────────┼─────────┼───────────┼───────────┼────────┼──┤ │009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8年6月30日 │108年6月30日 │WG6352909 │ │ ├──┼───────────┼─────────┼───────────┼───────────┼────────┼──┤ │010 │107年10月15日 │207,293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WG6352910 │ │ ├──┼───────────┼─────────┼───────────┼───────────┼────────┼──┤ │011 │107年10月15日 │207,290元 │108年8月31日 │108年8月31日 │WG6352911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