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聲 請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博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林博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㈡陳報相對人林博文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