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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9號聲 請 人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景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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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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