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9號聲 請 人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景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