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49號聲 請 人 黎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徐銘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對「背書人徐銘達」為本件之聲請是否有誤?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惟本條既限定執 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