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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 原告
    黎美惠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49號聲 請 人 黎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徐銘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對「背書人徐銘達」為本件之聲請是否有誤?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惟本條既限定執 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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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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