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 原告劉第浩、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586號聲 請 人 劉第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王育英、劉欣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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