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586號
- 聲請人
- 劉第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王育英、劉欣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