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聲 請 人 騰達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慧珠、顏世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顏世偉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顏世偉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