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 聲請人
- 騰達汽車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周子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慧珠、顏世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顏世偉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顏世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