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1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17號

聲請人
方涵渝
相對人
美而耐皮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得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美而耐皮箱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4117906),內載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105年2月3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其發票地在苗栗縣苑裡鎮,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