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7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冠達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陳招鳳、吳石堯、吳茂晟、游惠瑛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到期日為「108年1月1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月14日」是否正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