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麗生
- 原告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聲 請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立薪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52條之規定可資參照。是以,對公司之送達,因公司為法人,本身並無訴訟能力,自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準此,對於公司之送達,除得對公司之營業所在地為之外,更應對應受送達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行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立 法理由至明。台端未對相對人台灣立薪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顏銀昭住所送達前,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應予駁回,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前請自行斟酌。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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