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88號
- 聲請人
- 林育菁
- 相對人
-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献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在案。
三、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31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參第一審卷,頁225、233、246、269)。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1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