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12號
- 聲請人
- 游培勳
上列聲請人因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部分稅額未能於清算期限內完稅,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9年4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