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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相對人
荃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業信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聲請狀誤繕聲請人之名稱,為此聲請更正裁定等語,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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