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名
- 相對人
- 荃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業信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聲請狀誤繕聲請人之名稱,為此聲請更正裁定等語,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