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相 對 人 荃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業信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聲請狀誤繕聲請人之名稱,為此聲請更正裁定等語,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