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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 原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文新即陳儷珈之繼承人陳亨豪即陳儷珈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45號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陳文新即陳儷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亨豪即陳儷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文新、陳亨豪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茲因相對人陳文新現籍設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陳亨豪現籍設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無法得知其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092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讓與通知函、被繼承人陳儷珈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函文、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陳文新現籍設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陳亨豪現籍設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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