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楊淑超 上列聲請人因紘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紘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及尚有適用中日租稅適用協定上限稅率應檢附文件仍未準備完成,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6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 108年11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