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返還保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請人
陳志欽
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宏緯即大坦實業社、張炳南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或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第8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依法院所為得以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裁定,出具保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審核後認應准許者,該保證書應由執行法院保管,如當事人嗣於法院成立之調解或和解筆錄記載債務人同意債權人領回該保證書或聲明對於保證書之權利不予保留事項,債權人得類推適用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6、8款,持該調解或和解筆錄逕向執行法院聲請返還,無庸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82號、106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606007號)聲請執行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保證書云云,並提出和解筆錄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雖已提出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3號和解筆錄影本為證,固非無據。惟兩造既於和解筆錄第四項約定:「被上訴人(按係相對人)同意上訴人(按係聲請人)取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事件(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32號)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開立法扶保證字第10606007號之保證書」,則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即應逕向本院即假扣押執行法院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庸另行聲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