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淑惠 楊淑朱 共同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相 對 人 楊連發 楊長杰 楊吳奈美 共同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盧永盛律師 相 對 人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契約等事件(107年度重家 繼訴字第44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 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契約等事件(本院107年重家繼訴第44號),依被繼承人「楊得 根資產分配協議結論」(下稱系爭協議)第六項,楊得根遺產內容包括相對人楊吳奈美、楊長杰、彭箕萬名下所有資產(含不動產、股票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現 登記相對人楊長杰85%、相對人楊吳奈美15%,而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非系爭協議之立協議書人,惟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係登記在彭箕萬、楊華誌、楊育偉、裕立投資有限公司及德建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係屬被繼承人楊得根之遺產並列於系爭協議第六、七大項,而臺中市烏日區五張犁西段980、981、984、985、986、987、988、990地號共8筆土地係登記於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對人對於 楊得根遺產各有12.5%,已追加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上開訴訟之被告,因本件實質上係屬分割遺產,並非單純債之關係,而遺產在未分割前係為公同共有,分割公同共有物係基於物權關係。因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上開8筆之 土地資產,頃聞該公司目前實際負責人即相對人楊長杰已積極找買主欲以低價賣出土地,此舉已嚴重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為免該土地遭相對人楊長杰處分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契約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顯係基於「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之債權關係,而非基於「物權關係」,其取得、喪失或變更,非屬依法應為登記者,縱聲請人追加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07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44號履行遺產分割契約事件之被告,然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非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資產之公同共有人,聲請人尚無法基於物權關係而主張分割公同共有物,換言之,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繼承人楊得根之繼承人縱有給付資產之義務,仍為被繼承人楊得根與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關係存在與否之問題,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