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參加人
- 許義鎮
- 訴訟代理人
- 羅金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