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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
許義鎮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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