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小抗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日 及同年月1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陳信宏涉有背信罪嫌,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28061 號案件(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於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指陳信宏是否合法經銷、安裝北極星系統而涉犯背信等罪嫌之刑事程序,與本件兩造間就非屬經銷之軟硬體維護合約爭議,彼此間相關診所及契約內容均有不同,因此陳信宏涉犯之罪嫌與本件訴訟並無關聯,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不包括當事人或第三人在民事訴訟繫屬外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同院89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系爭偵查案件目前仍在偵查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於原審卷可稽(原審卷第159 頁),本院亦查無陳信宏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可知尚未偵結。而系爭偵查案件,乃陳信宏於106 年10月5 日遭相對人告訴涉犯背信等罪嫌,而為檢察官偵查中之案件,有刑事告訴狀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3 頁以下)。而本件抗告人是於108 年1 月18日起訴(見原審卷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章戳),則系爭偵查案件乃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行為,顯與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不符。且抗告人所主張之軟硬體合約爭議,民事法院本得獨立調查審認,不受刑事偵查結果認定事實之拘束,尚非屬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自無於系爭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原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應認為有理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蓓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