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被 告 許愫珊即紘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正道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辯稱,本件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程序,原告不能要求已完工部分之工程款,本院認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