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許愫即紘睿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