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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謝慧敏

  • 上訴人
    許愫即紘睿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許愫即紘睿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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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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