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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
    江隆基、王秉森

  • 原告
    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采揚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4號 原   告 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基 被   告 采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034,81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裁判費205,952元,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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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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