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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蔡宜儒

  • 上訴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9號上 訴 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被上訴 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600元(本訴部分940,023元+反訴部分589,577元=1,529,6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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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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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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