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9號上 訴 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被上訴 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600元(本訴部分940,023元+反訴部分589,577元=1,529,6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