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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2號

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承翰

上訴人
即原告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工程處間請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71,4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38,496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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