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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世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瑞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4 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0 月8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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