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業處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萬5,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