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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陳學德巫淑芳謝長志
  •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 上訴人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27萬7,8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327萬7,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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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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