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陳學德、巫淑芳、謝長志
- 法定代理人曾世源
- 上訴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27萬7,8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327萬7,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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